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,自2024年1月1日起,宁波市、区(县、市)两级人民政府将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,两级政府工作部门不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1.对我办及我办管理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,由市政府管辖,由市司法局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。
2.对区(县、市)国防动员部门及其管理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,由区(县、市)政府管辖,由区(县、市)司法局(行政复议局)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。
特此公告。
宁波市国防动员办公室
2024年1月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