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防机关“准军事化”建设,是相对军事化而言的,其基本含义是:依据我国人民防空(民防)军地共管的领导体制,从人防战时防空、平时防灾、平战结合的实际需要出发,在政治建设、组织建设、业务建设、纪律建设、管理模式等方面,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条令、条例,结合地方党委、政府对党、政机关建设的要求,和国家公务员行为准则,对人防机关各项建设做出接近或相当于军事化的规范和标准,并达到这些规范、标准的要求。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和《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、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》,已明确要求要把各级人防机关建成“政治坚定、业务精湛、纪律严明、作风过硬、廉政高效”的“准军事化”机关。